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所以計算可以得到: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 250天。
2.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3.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4.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5.每月帶薪天數= (365天-104天)÷65438+2月= 21.75天。
6.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周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月薪÷21.75÷8×加班小時數×2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次。
擴展數據: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薪水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