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業限制補償的計算由雙方自行約定;
2.沒有達成協議或者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3.月平均工資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30%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麽?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綜上,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