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本指引開展金融創新。
銀監會監管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開展金融創新。
第三條金融創新是指商業銀行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引進新技術、采用新方法、開拓新市場和建立新組織,在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管理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開展的各種新活動,最終體現為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以及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造和更新。
第四條金融創新是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密不可分,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商業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新風險。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確保具備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所需的人員、資金、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各類資源。
第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將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金融創新作為良好監管的重要標準,堅持鼓勵和監管並重、培育和防範風險並重的監管原則,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指引的有關規定,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銀監會將積極營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制度和法律環境,及時修訂不適應金融創新的相關規定,定期跟蹤評估監管規則和政策,及時更新,在充分考慮市場變化和公眾需求的基礎上,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
第九條銀監會積極推進適合金融創新的市場環境建設,促進金融創新活動公平交易規則的形成,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