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留置是指被調查人存在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事實,監察機關在取得證據後需要進壹步調查。同時,被調查人具有法定情形的,經監察機關審查批準後,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羈押在指定場所,被調查人不能離開特定場所。
首先,《監察法(草案)》中沒有律師幹預監察委員會辦案的規定。到目前為止,沒有其他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律師可以會見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因此,律師會見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缺乏法律依據。
第二,被羈押的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律師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和接受委托辯護。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監察機關調查後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後,直接轉入刑事訴訟程序。現階段,律師可以接受家屬的委托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
綜上所述,律師被監察委員會拘留後不得會見。在這個階段,您可以委托律師對案件進行調查和了解,規劃法律方案,評估法律風險並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為後期案件進入下壹個流程做好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依法批準,可以將其留在特定場所:(壹)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
涉及重大復雜案件的;
(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
(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受賄犯罪或者職務相同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