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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婆婆去世,丈夫拒絕分享遺產。

離婚冷靜期內丈母娘去世,妻子有權分割遺產?

有這麽壹個真實的故事,我媽在離婚冷靜期突然去世,老婆要求支持遺產分割!

事情是這樣的,丈夫張某和妻子王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並簽訂了自願離婚協議。二人約定,張某自願支付王1萬元撫育費。

二人離婚後,張某未將該款支付給王某,王某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庭審中,王某得知母親在離婚冷靜期去世,留下壹套房子,而張某在繼承人繼承公證處將房子賣掉。

王某認為,張某的死亡發生在離婚冷靜期,雙方處於婚姻存續期間。故張某繼承的房屋份額應屬於張某與王的共同財產,並要求分割張某出售所得房款。張認為,壹方面,兩人已經分居十幾年。在此期間,王某從未履行過贍養義務,張某履行了更多的贍養義務。故張生前立遺囑,多給張繼承股份;

另壹方面,兩人離婚時,王知道自己無力支付654.38+0萬元的賠償金,必須繼承張母親的遺產才能支付。因此,王實際上已經同意以出售房屋的方式支付補償款,不應要求分割房屋。

那麽,離婚冷靜期內,張繼承的房屋份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張某母親死亡時雙方仍處於婚姻關系,張某自擬遺囑中未明確寫明張某繼承的房產份額歸張某個人所有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張某自願支付王某賠償金1萬元,但自願離婚協議中並未提及張某繼承張母的財產份額應如何分割,也未明確約定賣房所得為張某基於繼承該財產給予王某的賠償金。

如何支付賠償金和賠償金本身的性質不是壹個概念。張在出售繼承房產後分得的房價款屬於新增的夫妻未分割財產,與之前約定的補償無關。故張某繼承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張某和王某所有,王某有權主張按照繼承份額分割張某已出售房產的出售價款。

對於張某主張王某未盡到贍養丈母娘的義務,無權分享房款,法院不予受理王某主張分割房款是因為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而不是因為王某直接繼承了張某的繼承所得。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為王繼承的房屋多支付2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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