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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前置的適用範圍

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程序,實際上是指勞動爭議事實經過了仲裁程序,並不是要求所有當事人都經過仲裁程序。必須對案件進行仲裁:

1.勞動爭議只有經過仲裁,不服才能由法院管轄。

2.合同當事人約定先仲裁爭議的,必須先仲裁,法院才能受理。此外,仲裁不是任何其他糾紛的必要程序。壹般民事案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預仲裁是指民事訴訟只能在仲裁程序之後提起。

壹、如何理解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

1,勞動仲裁在先,顧名思義就是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

2.不申請勞動仲裁,就不能打官司;

3、因為勞動仲裁必須在訴訟之前,所以稱之為“訴前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條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不經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應當視為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當事人就勞動報酬爭議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三、勞動仲裁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立案時,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2.審判。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庭參加審理;

3.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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