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偽造勞動合同簽名承擔什麽責任?
1.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簽名,當事人可能不認可其真實性,在勞動仲裁中申請鑒定;
2.偽造證據的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是非常嚴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該通過獲取相關證據、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通過法院訴訟等有效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協議”行為,而這種“協議”在勞動關系中的突出表現就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雙方都能滿足自己的要求和對對方的要求。這些條件和要求必須是客觀的。壹旦壹方捏造自己的條件,必然會誤導另壹方,使另壹方的意思表示不能體現其自願的意思。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采取欺詐手段進行欺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當然無效。在具體處理上,用人單位不應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的。在確認雙方合同“成立”的基礎上,可以“解除”處理勞動合同。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什麽法律效力?
1.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即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原因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主體不合格。被聘用方提供虛假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違法,即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和善良風俗,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比如制造冰毒、假幣等。含有違法內容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產物,應當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達。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違背壹方真實意思的,所以無效。
(4)合同形式違法。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不是書面形式,當事人沒有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者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進行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經過鑒證。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正式合法化,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公司應承擔偽造勞動合同簽名的刑事責任。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合同的內容、程序和形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勞動合同是有約束力的,對雙方都有約束,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