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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的最新法律規定

必須有以下規定:

1.國家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壹制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制定的房屋所有權證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全國統壹的房屋所有權證實施前,權利人在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仍然有效,受國家法律保護。

2.房屋所有權證包括三種: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唯壹法律憑證,受國家法律保護。

3.房屋所有權證由建設部監制。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由北京印鈔廠證券分公司組織統壹印制。

4.房屋所有權證書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未設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的市、縣,暫以人民政府為發證機關,委托下級房產管理單位具體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發證。

5.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新建房屋;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出售、交換、贈與、繼承、財產分析、分配、圈地、判決等。);產權人變更法定名稱或者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碼發生變化,因房屋局部改建、增建、拆除、倒塌、燒毀等改變房屋現狀的;設定其他權利(房地產抵押權、典權等。);房屋或土地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

6 .直轄市、市、縣房屋產權發證機關必須在建設部登記,未經登記的單位不得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7.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已於6月1998+10月1日開始使用全國統壹的房屋所有權證(除特別批準外),最遲延長至7月1998日。全國統壹的房屋所有權證啟用之日,房屋產權發證機關將停止發放舊的房屋所有權證。

8 .實行房屋和土地統壹管理,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城市,其房地產權屬證書由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報建設部備案。

從2002年8月1日起,建設部、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共同負責全國房屋所有權證的印制和管理工作,並對房屋所有權證的印制和發放情況進行壹次全面清查。

1年8月起,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屬證書等房屋權屬證書由建設部統壹監制。印制產權證的印刷企業應當是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和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印刷企業由建設部確定後,必須報新聞出版總署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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