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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強行搜查違法嗎?我該怎麽辦?

當然是違法的。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國民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我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承擔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老師無權強行搜查,否則就是侵犯學生人身權利的行為。搜查必須由公安機關進行,而且要依法進行。如果老師非法搜身,可以向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舉報,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者開除。對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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