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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指南

壹、檢查要求

(1)如實、完整地填寫《入境貨物檢驗單》。

(2)提供官方植物檢疫證書。

(三)引進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應當提供隔離場、隔離倉庫備案證明;種植地不在佛山的,提供同意調入的證明。

(四)需要審批或者許可的植物、植物產品,必須提供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單》或者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詳情見進口植物的批準。)

(五)引進轉基因產品,需提供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非轉基因農產品信譽證明》、轉基因產品標識、轉基因產品臨時聲明。

(六)引進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應當在入境前7日內報驗。

(七)如合同規定進境貨物需對外索賠並出具證明,應在索賠有效期至少20天前報我局檢驗。

(8)其他貿易文件。

二、檢驗檢疫要求

(壹)貨證相符。

(二)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銷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以下內容實施檢疫:

1.進口植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有害植物。

2.中國政府與壹些國家政府簽訂的植物檢疫和植物保護雙邊協定中規定的,雙方防止通過出口植物或植物產品傳入對方的危險性病蟲害名錄。在雙邊協定中,這種危險性病蟲害的清單壹般稱為“檢疫性傳播疾病、昆蟲和雜草”或“植物檢疫性病蟲害”。

3.進口貿易合同和進境種苗檢疫審批表中不允許的病蟲害名單,連同出口貿易合同中規定的病蟲害,在具體工作中實施檢疫。

4.中國的其他相關規定。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以下內容實施檢驗: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配套法規。

2.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

3.貿易合同(信用證)中約定的相關檢驗檢疫條款。

三。檢驗檢疫處理要求

(壹)檢疫發現有害生物且有有效消毒處理方法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監督消毒處理。

(二)經檢驗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要求,但可以進行有效技術處理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

(三)檢驗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合同要求,拒絕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後,復驗仍不合格的,予以退貨。

(四)經檢疫發現土壤或者檢疫性有害生物,且無有效消毒處理方法的,予以銷毀。

四、檢疫監管要求

(壹)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植物及其產品的裝卸、運輸、儲存、生產加工進行監督管理。

(二)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進口植物及其產品裝卸、運輸、儲存、生產、加工的場所實施外來有害生物監測,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三)從事進口植物及其產品檢疫除害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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