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誰舉證,誰主張什麽法律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法中關於舉證問題的規定。簡單來說,在壹般民事訴訟中,誰提起訴訟,誰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民事舉證責任原則在中國的適用
1.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調查後未收集到上述證據的,責任方仍應承擔不能提供證據的後果。第壹次肯定了結果的責任,但不夠明確。
2.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該條規定了兩層含義的舉證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行為的責任,後者是指主張事實的當事人在事實真相不明的情況下承擔訴訟不利後果的責任,即結果責任。在首次立法的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的不足。
除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規則之外,對於結果的責任並沒有普遍的分配規則。所以仍然不是結果責任分配原則。
根據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