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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是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合夥辦企業嗎?

1.哪些人被禁止從事營利活動?

答:根據《廉政準則》、《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禁止所有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

2.禁止營利性活動的行為有哪些?

答:根據《誠信準則》第二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具體包括: (壹)個人或者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二)違反規定發行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證券;(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3.公職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會受到哪些處罰?

答:壹是根據我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二是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18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四是根據中發[2013]4號文件精神,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公務員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應當追究其政治紀律責任,應當依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

4.針對我市個別公職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現狀,紀檢監察機關該怎麽辦?

答:針對近期查處的案件,市紀委向各地各單位發出通報,旨在嚴明紀律,吸取以往錯誤教訓。壹是要求各地各單位對公職人員參與營利性活動進行自查自糾。二是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參與營利性活動進行專項清理核實,並登記備案。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加強相關政策法規指導。四是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第五,嚴懲拒絕退出營利性活動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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