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與占有:占有是主體基於占有的意思支配事物的事實狀態。占有是對事物的壹種事實上的控制。物的控制也叫物的項圈,需要借助身體與物進行壹次外部接觸。但是,占有人必須具有占有的故意,占有人實際控制或者占有某物。占有在法律上並非沒有意義,雖然是主體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相反,占有往往形成壹種法律關系。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為占有人可以取得占有甚至所有權,即使不能形成權利占有,也可以在法律上得到保護。(2)使用權: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財產的性能,為滿足生產或生活的壹定需要而使用財產。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對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占有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事物的使用價值或附加價值。因此,無論是業主還是非業主,他們占有財產,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有效利用財產或從中獲取經濟利益。這種使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財產的權利。有合法所有權的人有使用權,有使用權的人不壹定有所有權。(3)收益權: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渠道產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是指從財產中獲得壹定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中,收益主要是指孳息。(4)處分權:所謂處分權,是指所有人消費和轉移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權利。財產的消耗(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耗)屬於事實上的處分,財產的轉移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因此,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這是所有權區別於其他物權的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衍生問題:
財產的處分權和使用權有什麽區別?
財產權和使用權最大的區別在於妳對自己擁有的東西是否擁有所有權。(壹)所謂處分權,是指所有人消費和轉讓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權利。財產的消耗(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耗)屬於事實上的處分,財產的轉移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因此,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這是所有權區別於其他物權的重要特征。處分權是由物的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處分意味著物的轉移。處分權是財產所有者最基本的權利,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所以壹般情況下,處分權是由產權人自己行使的。但作為所有權的壹種權利,處分權也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誌,從涉及處分權的汽車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處分權的分離並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2)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財產的性能,為滿足壹定的生產或生活需要而對財產的使用。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對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占有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事物的使用價值或附加價值。因此,無論是業主還是非業主,他們占有財產,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有效利用財產或從中獲取經濟利益。這種使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財產的權利。有合法所有權的人有使用權,有使用權的人不壹定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