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前要收集欠薪證據,協商時最好錄音,最後雙方在筆錄上簽字。有工會的單位可以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也可以直接找用人單位協商。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也可以聯合起來向用人單位提出集體談判要求,向其施壓;
2.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申請調解;
3.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4.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通過律師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應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員或者仲裁庭進行,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濟困難的工薪族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以減少仲裁和訴訟費用。
6、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及時處理的原則,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