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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親子關系的信如何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親子關系斷絕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親子關系的解除沒有法律效力。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女關系。子女在18周歲以下,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監護人,都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允許壹方斷絕關系。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建立在父母與子女的天然血緣關系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收養父母子女關系都是通過壹定的行為形成的法律虛構的身份關系,因此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解除。但是,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是法律擬制的,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或法院判決而解除。父母與子女簽訂的解除親子關系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簽訂了類似的協議,也應該履行贍養或者扶養的義務。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2.哥哥姐姐;

3.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必須征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和孩子;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必須征得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綜上所述,在我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女關系。如果子女未滿18周歲,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子女是父母年老時的法定贍養人,都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允許壹方斷絕關系。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建立在父母與子女的天然血緣關系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收養父母子女關系都是通過壹定的行為形成的法律虛構的身份關系,因此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解除。但是,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是法律擬制的,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或法院判決而解除。父母與子女簽訂的解除親子關系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簽訂了類似的協議,也應該履行贍養或者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婦女、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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