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根據《婚姻登記規範》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經初審無誤後,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離婚登記申請駁回通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日起30日內,不想離婚的任何壹方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如有遺失,無需提供書面說明)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後,出具《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表》、《離婚登記申請表》、《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壹並歸檔。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若該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則以節假日後第壹日為屆滿日),雙方持《婚姻登記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審查。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登記(認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規範》的規定進行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