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都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需要使用的方法。形式推理包括演繹推理、類比推理和歸納推理;實質推理是辯證推理。
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兩點:
(幫助妳理解很重要。我會舉栗子,雖然有點可笑:src = "/50/v2-15170 c 14904 dbee7d 782968 ecae 73 _ 720w.jpg?source=1940ef5c"/>1,形式推理是結果,實質推理是前提。(比如演繹推理、法律規範和案件事實,都是本案的判決結果;實質推理是兩個矛盾的前提,法官從中推導出最佳前提。實質性推理壹般見於疑難案件。往往壹個案件過於復雜,事實不清,法律適用模糊。這時候法官就需要看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是符合這個罪還是那個罪,行為的定性是職務侵占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或者法官怎麽說清楚,法律適用的前提就清楚了。法律規範壹確定,加上案件事實,所有個人就可以達成判決src = "/50/v2-8740035606 c 75 AEA 5741352058206444 _ 720w.jpg?source=1940ef5c"/>2.形式推理適用於簡單案件,實質案件適用於疑難案件。(如上所述,犯罪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有了法律規定,裁判結果就出來了;實質推理需要法官用辯證思維仔細選擇最佳前提,後者難度更大)
正確把握關鍵詞,理解每壹種推理方法非常重要!
演繹推理:典型的三段論(法律條文+案件事實=判決),如“每個人都會死,蘇格拉底是個體,蘇格拉底會死”。就是從壹個普遍的結論推導出壹個個別的結論。
類比推理:即在兩個相似的事物中,根據已知的相似性,推導出未知的相似性。比如“小紅和小麗是兩個熱愛學習的初中生,他們的學習方法、時間、條件、老師甚至考試心態都是壹樣的。我們知道小紅考了99分,可以推斷小麗考的還不錯。”就是這樣。
兩個人的學習條件和小紅的考試成績差不多,小麗的成績不詳。夠清楚了嗎?!類比推理是從壹個個體推導出另壹個個體。
歸納推理:就是從很多案例中總結出壹個總的結論。比如小紅忘了舉小明。小明燦每天都看到壹只黑烏鴉在頭頂上飛。他日復壹日觀察烏鴉幾個月,總結出壹個結論。猜猜這是什麽?“天下烏鴉壹般黑!”但是這個結論是可能的。可能性是指只要出現壹只白烏鴉,這個結論就會被推翻。那麽問題來了,會有白烏鴉嗎?
當然會有。萬壹生化危機裏出現白化病,也不是不可能吧?這是題外話。720w.jpg SRC = "/50/V2-60908 daf 7331b 980303716a 077436 e?source=1940ef5c"/>?歸納推理,不用我說妳也知道,就是隨大流推導出壹個普遍規律。但是!辯證推理,即實質推理的過程也是形式推理不可或缺的,但不代表兩者是交叉關聯的!實質推理可以有形式推理,但形式推理沒有實質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