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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責制

法律分析:對法官責任的追究有以下規定:《法官法》第三十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之壹: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2)、貪汙受賄;3)、彎曲法;4)刑訊逼供;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司法秘密的;7)、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9)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11),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13)、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法官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法官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偵查,不適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暫時停止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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