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東新區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張曉東因堅持工作至重癥肺炎,不幸去世(後確診為H7N9),再次引發醫生群體過勞的討論。什麽機制可以促進這個群體集體工作?為什麽過度勞累的醫生只是保持沈默,抱怨或者離開,卻很少有人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網上甚至出現醫生是否受勞動法保護的爭論,令人不寒而栗。微博大V急診科女超人於穎曾憤怒地寫道:“醫生作為勞動者,當然受勞動法保護!”這似乎是合理的,但從中國目前的法律來看,情況是模糊的。醫生雖然是不折不扣的勞動者,但可能享受不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著名醫學律師:醫生和醫院的關系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嗎?關鍵是醫生和醫院的關系是不是勞動關系。如果是,則受保護;如果沒有,就不受勞動法保護。按照我國事業單位特有的編制體制,醫生壹般可以分為編制內醫生和編制外醫生。編制外的醫生稱為合同工,是勞動法明確的調整對象。而編制內醫生在聘用、離職、薪酬等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核心條款上處於衛生行政部門或醫院的絕對控制之下,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從法律上講,很難將其歸為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柳椰表示,雖然目前很難將醫生和醫院的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但是人事仲裁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因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基於勞動者基本人權的最起碼的法律保護,應當適用於壹個國家的所有勞動者,而醫生顯然屬於勞動者。前不久,記者對壹批住院醫生進行了專訪。這些博士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少於10小時,這些時間還不包括他們為了科研和論文的加班時間。他們要想逃離這種生活作息的怪圈,要麽主動離開,要麽被同齡人淘汰。沈珂的歷史和行業慣例讓他們忍受如此高強度的工作。只是偶爾傳來醫生過勞死的消息,才意識到身體還是重要的。針對這種群體過勞現象,我們的討論不能只停留在抱怨的階段,制度設計是否科學必須引起社會的關註。對此,筆者基於中國目前的現實提出三點想法:第壹,給醫生壹個關於工作時間的說法。2003年,美國正式立法規定居民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0小時,值班後必須休息10小時,但我國對這壹過勞死群體的工作時間規定還是空白。第二,明確醫院和醫生的勞動關系。對機構中醫生的管理不應該含糊地交給醫院和衛生當局。公立醫院改革要在法人治理結構上下功夫,讓醫生的工作時間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第三,給予醫生自由執業的權利,使其與醫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平等的勞動關系。只有這樣,疲憊的醫生才會少,精力充沛的醫生才會多,不好的醫患關系可能會好壹點。
上一篇: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的區別下一篇:關於盜竊銷贓,對方已被傳喚起訴,請大知法(回答滿意會加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