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許可處理流程如下:
1,工商《個體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道路經營許可證;
3.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4.取得稅務登記證;
5、車輛到車輛管理所(個體經營戶的名字由外地車過戶到工商所);
6.取得經營許可證。
車輛營運證是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牌照,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俗稱的“黑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無車輛營運證且不能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車輛,應當予以暫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相關證件,並處2000元以上654.38+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