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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閃光”運動的合法性

快閃........

Flash本身並不違法。

但根據我國法律,組織群眾快閃可能涉及非法集會,屬於擾亂社會秩序。不出意外的話沒事。如果發生意外,後果難以想象。

對於快閃族來說,它屬於壹個公眾集會。這種會議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並在指定地點舉行。

可惜根據法律規定,快閃族確實屬於壹種“法律邊緣”的情況。

但是,有人發表了如下日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就事論事,什麽時候在洪鈞街(紅色旅遊公共秩序)和國茂廣場(商場經營秩序)靜坐壹兩個小時,擾亂了大家的正常生活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要說妳得到了國際貿易相關部門的批準。他們沒有這個權利。只有公安局有審批權。敢於挑戰法律的人會繼續。出了事,別說我沒提醒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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