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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簽訂不平等協議,會有法律效力嗎?

不平等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申請解除合同。當事人申請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認定合同顯失公平應堅持主客觀標準的統壹。除了交易結果不公平,即合同內容明顯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件:客觀上雙方締約地位不對等,壹方處於優勢地位,另壹方處於兩難境地,根本沒有與對方討價還價的余地,或者壹方經驗不足,缺乏判斷力。主觀上,壹方必須故意利用另壹方的不利,即行為人必須知道另壹方的情況,知道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並自覺加以利用。單純超過交易結果中市場價、平均利潤、平均差價的壹定倍數,不應認定為明顯不公平。因為顯失公平旨在糾正契約自由所造成的不公平,並不在於通過契約幹預當事人的自利調整。只要締約過程是公平的,法律就應該著眼於為當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而不是直接為當事人訂立公平合理的合同。不平等的交易結果本身不應被視為明顯不公平。片面追求交易結果的公平,無疑會破壞交易規則,使價格機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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