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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

法律分析: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很多地方都需要公證。那麽,公證程序是如何進行的呢?公證程序如下:1。公證審查是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書前,對公證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公證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待公證文件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是否齊全;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通知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相關證據材料,並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公證員從有關單位提取的檔案或者其他書面證據,應當交由該單位核對、封存,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如遇特殊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具有專業知識的專業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和翻譯。鑒定結論或者翻譯材料應當由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簽名。4.公證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幫助其起草、修改合同、遺囑、聲明等法律文書。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員應當指導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

司法部《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細則》第八十二條鄉鎮法律工作者可以根據公證處的具體授權,協助辦理公證過程中的下列相關事項:

(壹)協助審查申請公證的事實、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當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

(二)公證處認為投標的證明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問的,可以協助通知當事人按要求予以補充,或者協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獲取有關材料;

(三)對於必須由當事人親自提交的公證事項,當事人有困難的,可以協助公證員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

(四)協助向當事人送達公證文書;公證處拒絕公證的,應當協助當事人說明拒絕公證的理由和拒絕公證的申訴程序;

(五)協助當事人向公證處繳納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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