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規定戲殺罪輕於鬥殺,明、清以鬥殺為論,光緒末年減輕。唐律規定殺人罪應減輕二等刑。
擴展數據
《唐律議》原名《唐律》、《永惠律》,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律之壹。《唐律論》是唐代刑法及其註釋的匯編,也是我國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法典,共30卷。
強制執行問題
《唐律論》又稱《永惠律》,是唐高宗永惠時期完成的壹部極其重要的法典。高宗永輝二年(公元651年),孫昌戊己、李記修訂《貞觀律》,如《貞觀原律》名篇中的文字更是“合理有害”,並鄭重聲明:“舊法雲中的文字不合理有害,今改為合理有害,以掩蓋原貌。”最後玩的是新寫的法律12,這是永輝的法律。
鑒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對審判中的法律條文理解不壹,每年科舉中的明、法考試也沒有統壹的權威標準,永輝三年,唐高宗下令召集法律通才和壹些重要朝臣,逐句講解永輝法律,“句句意疏”。
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以來張飛、杜預註法的成果,歷時1年寫成《法書》三十卷,與《永惠律》合編。永輝四年(公元653年)十月,經高宗皇帝批準,該議附於法,頒布施行。分數12,30卷* * *,稱為《永輝律書》。
法典到了元朝以後,人們以“議法”二字開始,所以也叫“議唐律”。由於全法權威統壹的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了便利,以至於《舊唐律》壹書說“當時破獄者,無不引而分析”。討論的作用很重要。在《中國法律發展史》壹書中,學者楊洪烈認為“永輝之法,只靠討論流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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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略論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