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契約的約定
全權證書——如果國家主管當局授權的全權代表代表他談判和簽訂合同,他必須有全權證書。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使館館長以及國家派往國際會議或組織的代表(僅限全職)在談判協定時無需出具全權證書。
(二)合同的認證方式有:
1,正在簽名
2.待批準的簽字或臨時簽字
3.簽署
4.及格
(3)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
1,已簽名,前提是:
(1)條約規定簽字有這個效果。
(2)談判國已同意簽字生效。
(3)該國在其代表的全權證書中或在談判過程中表示,它已使簽署生效。
2、批準,壹般通過交換或交存批準書來完成,條件是:
(1)條約需要批準。
(2)談判國同意條約需要批準。
(3)該國代表簽署了須經批準的條約。
(4)在談判者的全權證書中或在談判期間,有需要批準的表示。
3.加入----未簽署條約的國家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其加入無需進壹步批準。
4.接受和批準
二。對條約的保留
(壹)概念
對條約的保留是指壹國在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壹項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其目的是排除或修改條約中某些規定適用於該國時的法律效力。壹般來說,雙邊條約不存在保留問題。
㈡保留的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預約:
1.《聯合國憲章》和世貿組織多邊協定等條約禁止保留;
2.保留不在條約允許的範圍內。
3.這項保留不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
(3)接受保留
保留是壹國的單方面行為,其他締約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保留引起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的排除或修改。至於保留是否需要被其他締約國接受,規定如下:
1.如果條約明確允許保留,其他締約國壹般沒有必要事後接受保留。
2.如果條約對所有締約方全面適用是每個締約方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必要條件,則保留必須被所有締約方接受。
3.如果條約是國際組織的章程,保留通常必須被該組織的主管機關接受。
4、不屬於上述情況的,由締約國決定是否接受保留,保留依是否接受而產生不同效果。
㈣保留的法律效力
所有船只都有在領海無害通過的權利。壹些國家對該條持保留意見,認為軍艦不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軍艦通過壹國領海必須征得沿海國同意。
1.根據保留的範圍改變保留國和接受國之間與保留有關的壹些條約規定。上例中,保留國與保留國之間,無害通過權改為:除軍艦外的所有船舶均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軍艦通過壹國領海需征得沿海國同意。
2.在保留國和反對國之間,如果反對國不反對條約在保留國和反對國之間生效,保留所涉條款在保留範圍內不適用於兩國。上述例子的法律效果變成:無論是軍艦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規定,還是軍艦通過壹國領海必須征得沿海國同意的規定,在兩國之間都不適用。
3、在未作出保留的國家之間,根據原條約的規定,不論未作出保留的國家是否接受另壹締約方的保留。上述例子的法律效果是,所有船舶都毫無保留地享有國家間領海的無害通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