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單、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到用人單位收取的保證金、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考勤記錄等。
(2)其他主體的證據:如專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相關社會機構的證明:如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送舉報材料的郵局收據等。
(4)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調查結果的通知書。
2.不簽合同是違法的。妳要抓住這壹條,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3.妳可以主張的權利是根據地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