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民法典中簽訂私有財產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規定,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私下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的範圍。
二、抵押擔保的範圍
所謂抵押擔保範圍,是指抵押關系成立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實現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範圍問題。它是抵押權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抵押是約定的擔保物權,因此抵押擔保的範圍壹般應以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為準。抵押合同明確約定抵押擔保範圍僅包括主債權,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壹項或者多項的,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壹旦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範圍優先受償,但不得超出約定的優先受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