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具體來說,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1。政治權利:婦女應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發表意見的權利。政府和政治組織應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和促進婦女參與政治活動。2.經濟權利:婦女應在就業、職業發展、工作報酬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同時,政府和社會應創造條件支持婦女創業和就業的發展。3.受教育權:婦女應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權。政府和教育機構應加強對女性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推動女性向更高層次的學習和職業發展。4.土地使用權:婦女應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使用權。政府和土地管理機構應積極采取措施,確保婦女在土地使用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此外,女性還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社會和家庭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參與社會事務、尊重和保護、公平待遇等。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如何保護婦女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的權益。同時,法律規定了政府和社會為促進和保障婦女權利的充分實現而應當采取的措施,如鼓勵和支持婦女參與政治活動、創業和從事各種職業,加強對婦女的教育和培訓,保護婦女自身的權利等。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這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內容。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落實“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促進婦女在各個領域的健康發展和全面融入社會生活。同時,還需要廣泛推動社會道德觀念的轉變,使尊重和保護婦女權益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依法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 *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