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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群鳳的審判結果

2011年6月2日,溺亡腦癱雙胞胎兒子壹案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公訴機關認為,本案被告人故意殺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犯罪時控制能力明顯減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刑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韓群鳳表示知道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意見,當庭表示認罪。2011東莞母親韓群鳳6月28日淩晨10獨自將腦癱雙胞胎溺亡,在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被依法判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判決的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當犯罪情節被確定為輕微時,犯罪人的特殊動機和家庭背景被考慮在內。考慮到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特別是非法剝奪兩人生命的後果,不宜對本案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故不支持辯護人提出的這壹建議。

根據被告人韓群鳳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韓群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南方日報劉冠男)

法官事後解釋法律。

對於為何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審判長薛回答說,這是合議庭綜合考慮案件的結果。韓群鳳殺孩子源於多年積累的壓力,並不是單純為了擺脫生活的困境,所以他有著特殊的家庭背景。與其他命案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較輕。應判處有期徒刑3-10年,但合議庭認為韓群鳳殺害兩個兒子的行為侵犯了孩子的生命權和生存權,不適合適用緩刑。案發時,其控制能力較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酌情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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