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合法終止的後果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實務部門認為:由於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收到的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返還給付款人。在返還效力中,支付者以支付時的價值為標準返還,而不考慮接受者獲得多少利益。
進行補償時,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1,賠償損失仍以過錯為基礎,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2.協議終止時,賠償範圍由雙方約定。如未達成協議,賠償範圍壹般應包括:
(1)雙方訂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2)為準備相信合同能夠正常履行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三)因合同解除後恢復原狀造成的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可得利益的賠償。
對於合同解除與違約金的關系,實務界認為,當事人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來區分。對於合同的溯及力解除,解除的效力是合同自始無效,相當於合同失效,此時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頁無效;對於無溯及力的合同解除,不能對未履行部分主張違約金,但可以對已履行部分主張違約金,因為已履行部分的違約行為已經發生。
二。有哪些未到期的合同?
1.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壹些適合其年齡的輕微的日常生活合同,但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壹般來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日常生活中的次要方面外,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先認可或事後認可,才能生效。
2.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簽訂的合同。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沒有代理人的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1)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類型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4.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的財產。根據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生效,取決於權利人追認還是處分人取得處分權。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法律賦予相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和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和撤銷權。
第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後果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
4.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的合同。
上述條款詳細介紹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內容。如果是法定解除合同,當事人應當免除對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是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他們壹般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