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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公地址員工搬遷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員工能否獲得公司新搬遷辦公地址的補償,取決於公司新搬遷辦公地址是否屬於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當然,這裏的重大變化應該是新的辦公地址距離原辦公地址較遠,不包括辦公樓層、附近寫字樓等變化。這肯定是壹個重大的變化。比如新辦公地址距離舊辦公地址較遠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跨省市辦公空間的變化,顯著增加了勞動者的通勤時間。在通勤成本的情況下,當然,同城辦公場所的變動導致勞動者通勤時間和通勤成本的大幅增加,應當視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此時,如果員工不願意到新的辦公地點上班,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以下補償福利:壹是壹個月工資,屬於代通知金,在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新的搬遷地址時支付,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則不需要支付;第二,員工每工作壹年,有權獲得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雇員在雇主那裏工作了三年,他們有權獲得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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