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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與為外國竊取、刺探國家秘密罪的區別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指使敵人轟炸目標,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罪,是指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行為。間諜罪類似於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信息罪。比如,間諜罪的行為人在從事間諜活動時,也會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信息。

兩罪之差:1。兩個罪名的內容不同。對於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而不是間諜機構或者個人;間諜罪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間諜組織、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或者戰時的敵人。

2.犯罪受益者的性質不同。所謂犯罪利益主體,是指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中,對國家秘密、情報等犯罪利益的追求和獲取。在竊取、刺探、收買、非法為外國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中,受益人是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而在間諜罪中,受益人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敵人。

立案的標準如下: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以上的;

2.泄露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公開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111條: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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