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6月22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
新行政處罰法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2.新的行政處罰種類第九條行政處罰種類;
3.賦予“鄉、鎮、街道辦事處”壹定程度的行政處罰權。這壹規定有利於將行政處罰權延伸至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高執法效率。但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完善行政處罰評估考核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4.修改行政處罰時效制度行政處罰時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追究行政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間。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5.完善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針對行政處罰聽證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三個方面完善了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6.完善“壹事不再罰”原則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
7.現行行政處罰法沒有細化執行聯動制度的規定,給執行聯動制度的實施帶來困難。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了壹條規定: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