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法律強制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定的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因此,無論用人單位采取什麽方式和借口,無論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都是違法的。
2.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五險壹金,面臨至少三重法律風險。
1.工人投訴的風險。
由於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勞動者有權事後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社會保險,補足社會保險的起始日期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如果勞動者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自己當初是因為單位的脅迫而“自願”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工傷風險和醫療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醫療費用等賠償責任。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的隱患。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和第86條規定,即使勞動者承諾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仍面臨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強制征繳和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能否將社保折算成現金,與工資壹起發放?
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壹定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查實這種行為,作為企業會受到行政處罰,所以企業這樣做也有壹定的法律風險。
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樣的聲明沒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法律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要求員工簽署放棄公司為自己購買社保的保證書是無效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