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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

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經濟審判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參考意見》,結合司法審判實踐和相關公司法,對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探討如下:

(壹)訴訟主體。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仍可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清算組(清算組已經成立)的名義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在程序上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此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組織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由企業清算組為被告提起訴訟;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負責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被告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起訴;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可以組織而不組織清算,或者企業法人成員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原告)可以單獨以該法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

(2)民事責任問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在清算程序終結被工商部門註銷前,該單位仍以其自有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註冊資本,掛靠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只要自有資金與註冊資本相符,且所籌集的註冊資本符合法律規定,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即視為具有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不存在出資不足、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的,由開辦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成立後投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行為負責。責任方式包括全額償還註冊資本、自有資本與註冊資本差額範圍內的賠償、對善意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3)清算責任。

1.清算實體。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合資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合資投資主體,子公司清算主體為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股東或其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唯壹投資者。

2.清算責任。即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應當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和《企業法》的規定,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的法律責任。清算主體在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後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清算責任,客觀上造成企業財產損失、貶值,或者私分企業財產,致使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不能充分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清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辦理註銷登記,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清理”。《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的範疇,應當解散,並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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