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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有哪些法律責任和權利?

14歲的法律責任如下:

1.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14歲的權益如下:

1,生命健康權是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是指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人身。

3.姓名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濫用和假冒。

4.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

7.受教育權是指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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