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會議和村民會議的區別:1。參加會議的人員組成不同:村委會會議由村委會成員組成,壹般為3至7人。村民理事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德高望重的公正人士組成。2.會議性質不同:村委會會議是研究村裏的壹些事情,提出建議,提交村民理事會討論。村民委員會將討論和分析這些建議的可行性,進壹步完善這些建議,然後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投票通過後,村委會就可以實施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處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情況和補貼標準;
(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
(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計劃和建設承包計劃;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計劃;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和權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