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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食物的懲罰

法律分析:1。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或者誤導消費者點多菜,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2.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餐廚垃圾處理法》第七條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餐廚垃圾的產生:

(壹)建立健全糧食采購、儲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強服務人員職業培訓,將愛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培訓內容;

(二)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物浪費,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放置防止食物浪費標誌,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點餐;

(3)提高餐飲供應質量,按照標準和規範制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和重量,提供小餐等不同規格;

(四)提供團體用餐服務,應當將防止食物浪費的理念融入菜單設計,根據用餐人數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務時,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物浪費的要求,提供不同規格的餐具,並提醒消費者適當取餐。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或者誤導消費者點過多的食物。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通過在菜單上標註食物重量、規格、建議消費者數量等方式豐富菜單信息,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並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公用勺子和筷子及包裝服務。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進行獎勵;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也可以收取相應的餐廚垃圾處理費用,並明確收費標準。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利用信息技術分析用餐需求,通過建設中央廚房和配送中心,科學管理食品采購、運輸、儲存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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