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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多少是受法律保護的。

不超過3%的房費是受法律保護的。

住宿費是中介機構從中介活動中獲取勞動報酬的壹種費用,又稱中介費。中介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也稱從事中介服務的人。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或日常生活中,會有很多中介,合法地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為委托人和第三人達成協議或促成交易,根據書面或口頭的中介服務協議取得住宿費,即中介服務費。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住宿費不僅僅是傳統的服務介紹費,更是壹種信息費。

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由於該費用已在報酬中計入成本,經紀人不得要求另行支付。

中介必須具備兩個要素才能獲得報酬:

1.引入的合同必須成立;

2.合同的成立與經紀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時,委托人才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中介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

1,房產中介及代理;

2.廠房租賃及銷售代理;

3.辦公室租賃和銷售代理;

4.店鋪租賃和銷售代理;

5.土地租賃和轉讓代理;

5.商品房或私房的租售代理;

6.二手房租賃和銷售代理;

7.房地產銷售策劃服務;

8、物業管理咨詢服務和信息交流。

綜上,從生活費必須滿足的兩個條件可以清楚的看出,口頭約定肯定無效,只有存在因果關系,且因果關系成立,才能獲得相應的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3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給付;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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