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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監督

第十五條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1)平等的就業形勢;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三)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四)工資薪金的分配、支付和福利;

(五)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七)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

(八)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

(九)發展職工教育培訓和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十)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執行情況;

(十壹)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會應當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公布工作地點、電話等聯系方式,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反映。

第十七條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接到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反映,應當進行登記,向同級工會報告,並及時進行調查;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上壹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

第十八條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應當聽取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意見,核實事實,如實記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進行,並出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必要時,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可以派員參加調查。

職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時,需要使用工會取得的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的相關材料,工會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工會應當根據勞動法律監督機構的調查和處理建議,提出處理意見。

工會在作出處理意見前,可以根據需要征求職工、用人單位、企業代表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督促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出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

用人單位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告知工會。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未按工會意見糾正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並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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