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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

對於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國際上基本采取企業自我控制、行業協會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門監管的三級風險管理模式。

微觀金融主體的內部自我監督和管理

金融衍生產品

首先,建立風險決策機制和內部監督制度,包括限定目的、對象、目標價、合約類型、持倉數量、止損點、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分配。其次,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交易程序,將運營權、結算權和監管權分開,有嚴格的分級業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風險價值”(VAR)和“壓力測試”記錄、確認和標記交易者交易的市場價值,評估、計量和防範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結算風險和操作風險。交易所內部監管

交易所是衍生產品交易的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制定場內交易規則來監督市場的業務運作,並確保交易在公開、公平和競爭的條件下進行。首先,建立完整的金融衍生工具體系,包括:嚴格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透明度;大額報告系統;完善市場準入制度,調查評估衍生品市場交易者的市場信用狀況,制定資本充足率要求;以及場內和場外市場的其他交易規則等。第二,建立衍生品市場的擔保制度,包括:合理制定並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發揮第壹道防線的作用;持倉限額制度,發揮第二道防線的作用;日間存款的附加條款;市值計價系統或市值計價系統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的管理;限價制度等。第三,加強財務監管,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改革傳統的會計方法和原則,制定統壹的信息披露規則和程序,使管理層和使用者能夠清楚地掌握風險敞口。

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和監督

首先,完善立法,設立專門的、完備的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定統壹的交易管理標準;其次,加強對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形成有效的控制和約束機制;負責審批衍生品交易所的設立和交易所申請的衍生品品種。再次,嚴格區分銀行業務和非銀行業務,控制金融機構業務重疊程度。同時,當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陷入危機時,央行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快速註入資金或臨時幹預,避免金融市場過度震蕩。

此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在世界範圍內超越國界和超政府蓬勃發展,單個國家或地區不可能完全控制其風險。因此,加強金融衍生品的國際監管與合作已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巴林銀行事件後,國際清算銀行已開始對衍生品交易進行全面調查和監管,並加強對銀行表外業務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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