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何通過造謠、誹謗、詆毀他人名譽的方式收集證據

如何通過造謠、誹謗、詆毀他人名譽的方式收集證據

如果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屬於誹謗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可以通過收集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如果是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屬於誹謗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泄露、公開他人隱私,對其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收集和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當確實難以獲得原件時,可以使用復印件或復制件。書證的副本、復制件,如果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經鑒定屬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不能合理解釋的變化或者變化跡象,或者書證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物證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應當附有制作過程和原件、原件存放地點的書面說明,並由制作人、物品所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提起誹謗訴訟的標準:

第壹,必須有捏造某些事實的行為;

第二,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第三,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

第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六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權人的陳述和其他證人的證言;

(四)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鑒定筆錄和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並寫明調取的證據和提供的期限。受讓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受讓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

需要緊急向有關單位取證的,公安機關可以電話告知人民警察身份,並將《取證通知書》連同辦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證復印件,通過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方式發送給有關單位。

  • 上一篇: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對個人有影響嗎?
  • 下一篇:如何制定產品營銷方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