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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居民委員會的原則

居委會,即居民委員會,壹般根據居民居住情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壹、社區居委會的任務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協助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事糾紛;做好生命安全和社會保障宣傳;

4、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5、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

6、開展社區便民服務活動,可以設立相關服務機構。

二是社區居委會的服務承諾制度

1.社區居委會為社區成員提供各種服務,明確服務標準。

2、對居民反映的問題和要求,要耐心承諾,明確處理時限和解決程度,設立意見箱,自覺接受社區成員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制度

1,居委會幹部要踐行學習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居委會工作。

2.熱心為群眾辦事,虛心接受群眾意見,大膽工作,努力為群眾排憂解難。

3、小組內部團結協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主任全面負責,其他成員必須協助主任做好工作。

4、實行輪班工作制,堅持每日上下班簽到制度。

5.以身作則,凡事率先垂範,為群眾樹立榜樣。

6.為進壹步加強居委會財務管理,居委會所有財務支出必須報街道辦分管領導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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