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但用人單位扣除其雙倍工資是違法違規的。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工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直接對違反其規章制度的勞動者進行罰款,屬於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資。建議聯系勞動監察大隊,電話12333。無論數額多少,用人單位都無權對勞動者處以罰款。
四種工資扣除是非法扣除:
1.非法扣除
這裏的非法克扣是指違反包括勞動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
比如,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帶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如行使選舉權、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擔任證人或者人民陪審員等。).在此期間,單位以勞動者未參加勞動為由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2.強制扣除
壹些單位以各種捐贈的形式部分克扣勞動者工資,也就是所謂的“逼捐”現象。這種克扣工資雖然偽裝成慈善,但侵犯了自願捐贈權和勞動者自主支配工資的權利,克扣工資也是違法的。
3.懲罰性扣除
壹些單位以勞動者“違約”或不遵守勞動紀律為由,進行懲罰性的工資扣除。勞動工資的支付應遵循“適當工作量”原則,即單位克扣工資應與勞動者“缺勤”造成的損失直接相關。
比如遲到扣工資,既要符合單位的規章制度,又要適用於勞動者遲到造成的直接延誤。
4.道德演繹
有些單位會因為勞動者的道德缺陷扣工資。比如因為勞動者涉嫌“出軌”,在配偶的要求下扣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