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2、戒毒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3.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與其約定戒毒治療的期限和措施。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4.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被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移送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
5.對不符合前款規定實施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實施方案,但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 *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戒毒人員接受社區戒毒,並通知戒毒人員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