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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法第壹章

第壹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和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動物、動物產品的進出境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

文章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人工飼養、合法捕捉的家畜家禽和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皮、毛、毛、臟器、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水產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以下三類:

(壹)壹類傳染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性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疾病;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嚴格控制和撲滅,防止其擴散的;

(3)ⅲ類疫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疫情。

前款所稱壹類動物疫病、二類動物疫病、三類動物疫病的特定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警部隊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分別負責現役動物和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技術工作。

第十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動物疫病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壹條

在動物防疫工作和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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