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負責。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是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農村的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
1,應用
協議離婚必須由雙方親自向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單位或村或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
2.回顧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協議內容,特別是註意雙方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贍養配偶生活困難、財產分割、債務處理是否妥當。
3.登記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拒絕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自雙方領取離婚證之時起終止。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取消
申請離婚的壹方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宣布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壹方認為自己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關系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不成,或者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應當通過訴訟達到離婚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