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去法院拍賣汽車流程?
1.評估價格。在實現被執行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並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協商,按照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給申請執行人。當事人不能就以物抵債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3、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選擇拍賣機構,應按照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法院技術部門統壹制作;
4.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後,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展示;
5.確定拍賣底價。拍賣舉行前,法院應當根據評估價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
6.舉行拍賣。舉行拍賣時,法院壹般應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記錄拍賣情況。拍賣機構也可以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
7.確認拍賣結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的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在拍賣日到場。
通知後優先購買權人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在拍賣過程中,當出現最高出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說他將以最高價購買;沒有更高出價的,返還給優先購買權人;如果有更高的出價,而優先購買權人沒有表示,則拍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
同壹順序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接受的,以抽簽方式確定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