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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麽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1.雙方自願離婚程序: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然後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結婚證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辦理登記手續。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起訴離婚的程序:壹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提交相關證據,等待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第1080條。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辦結婚證、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0條?第壹百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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