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準則,法律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1,法律不僅對被統治階級有約束力,對統治階級也有約束力。
2.法律的約束力對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的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超出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則失去約束力。
3.法律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表現:第壹,任何人,無論其地位或貢獻如何,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禁止特殊人的存在。第二,任何人,無論職位高低,壹旦觸犯國家法律,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都不允許超越法律。
4.壹方面,法律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系;另壹方面,調整統治階級的內部關系。
法律的普遍約束力不僅在中國適用,而且在更廣的範圍內適用,只要適用於法治國家。但由於各國制定的法律不同,其保護的利益也不同。
因此。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立法成就有目共睹,但行政執法卻令人堪憂。法律實施不力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壹,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成為現階段中國法治建設的壹個難題。
綜上所述和諸多因素,阻礙法律實施的因素有:
1,不符合被統治階級大多數人的利益。
2、不利於統治階級中少數人的利益。
3.在執法過程中,需要軍隊、警察、法官、檢察官等具有特定職能的部門和權力行使者來執行。但由於現實人際關系等諸多因素,這些書在執行中出現的壹個或多個問題,阻礙了法律的實施。
4.法律明確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國家強制力的支持下,通過國家強制力依法懲治侵權和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有效實現人民的合法權利,防止非法拒絕。
5.行政的行政性、法治進程的背景和執法體制都關系到行政執法的困境和執法目標的實現。
6.法律與道德在某些方面的沖突。
7.法律的實施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需要立法來保證法律的實施。
8、執法成本、執法效益等問題。
9.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素養;
10,壹些特殊因素。
在解決了上述問題和未列舉的相關障礙後,法律才能得到更好的執行。